| 主旨:檢送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1號令影本1份 |
主旨: 檢送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 旨揭令釋自115年8月28日生效,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正式任用生效日為該令釋生效日以後者,免予試用年資之採計,依該令釋辦理。但於該令釋生效之日前經審定先予試用人員,如於該令釋生效之日仍在試用期間且具有該令釋所定得免予試用之經驗,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依規定申請免予試用,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如申請之日仍在試用期間,則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各機關學校留意上開期限,覈實依銓敘部來函及旨揭令釋規定辦理,以維護人員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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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人事室 於 2026-10-13 10:53:04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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