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局115年1月22日桃教終字第1150007781號函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二、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15)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及四十年,「成績優良」者。以專任、合格且連續未中斷之教師年資為限;年資如有中斷者,中斷前之年資不予採計。但辭職進修並於畢業後仍任教師者,及依法令規定核准留職停薪者,視同連續,惟辭職及留職停薪(兵役除外)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
(一)所稱「連續服務」: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二)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前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四)第一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時,始得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五) 舊制師院(大學)公費生實習(提敘有案)、試用教師(具試用教師證)、偏遠地區教師(具偏遠地區教師證)等年資,均得併計採計。
四、初步查核本校符合教師名單如下:
(1)10年:黃O學、王O鈞、許O榕。
(2)20年:劉O宏、羅O孜。
(3)30年:季O勤、賴O生。
五、獎勵方式為核發獎勵金:40年(1萬元)、30年(8000元)、20年(6000元)、10年(4000元)。
六、如有疏漏或錯誤者,請於本年2月11日前檢證洽人事室。
七、如有未盡事宜,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