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系統圖示 校務佈告欄 112學年度 第1 學期 2026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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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114學年度第2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5年3月6日(星期五)以前提出申請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一方申領,不得重複請領,以免涉及行政責任之懲處並追繳之;請在差勤系統填寫資料或利用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線上申辦功能」(路徑:人事服務網eCPA/MyData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待遇/補助」類別/「生活津貼申請」) 並列印申請書表後,連同證明文件送人事室辦理。
(一)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1.填具申請表:
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2.戶口名簿: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3.收費單據:
國中、國小無須繳驗;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高中生因全面免學雜費,所以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大學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以示負責。如為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請補助。
4.申請、核發數額: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置差勤系統公告區)所訂數額申請及核發,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二)申請適用對象
1.對象:編制內公教人員,其子女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不含高中生)肄業正式生。
2.申請要件:
(1)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依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若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2)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A.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
B.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C.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D.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E.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F.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3)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申請者之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請家裡有孩子念高中或「私立大學」的人員注意:
▲教育部推動定額減免大專學生學雜費(1.75萬元)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高中生因全面免學雜費,所以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私立大學部分,註冊繳費單若已先將補助的1.75萬元扣除,但私立大學的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35800元),可以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各機關學校並送相關平台稽核,然後再繳回1.75萬元給私立院校,繳回的證明要擲交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的任職機關學校,重新匯報。

以上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然後再將繳回1.75萬元證明繳給人事室的作法,若同仁覺得麻煩,可以試著先詢問子女就讀私立院校的註冊組,告知要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可否直接先幫他改繳費單(不要扣除1.75萬元)。

於eCPA 選擇自然人憑證(建議使用)、健保卡(使用健保卡需備戶口名簿)、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 3 種擇一方式登入,方可使用MyData 網站。
相關網址:https://ecpa.dg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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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人事室 於 2026-01-22 09:16:52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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