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銓敘部函以,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醫師(含中醫師、牙醫師),得以學年制作為採計其曾任聘用住院醫師年資提敘俸級之基準,並溯自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
主旨: 銓敘部函以,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醫師(含中醫師、牙醫師),得以學年制作為採計其曾任聘用住院醫師年資提敘俸級之基準,並溯自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7月8日部特四字第114584559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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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人事室 於 2025-07-15 09:32:59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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