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14年5月29日台內宗字第1140122657號函辦理。
二、 旨揭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0號(詳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放假日期規定如下: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
六、行憲紀念日。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及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六、海巡節: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除前開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