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平南國民中學體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壹、  組織:本委員會設助任委員一人:由許文光校長擔任。

委員:涂明妃教務主任。

委員:李源金學主任。

委員:曾德華總務主任。

委員:傅貴妹會計主任。

委員:呂淑惠輔導主任。

委員:全體體育任課老師擔任。

執行秘書:由林正智體育組長擔任。

一、  本會商討事項如左(職責):

(一)、審議本校體育實施計畫:

【一】、全年度體育實施計畫大綱。

【二】、體育場地設備擴充計畫。

【三】、各項運動代表隊組織,經費、器材、訓練計畫。

【四】、本校運動會辦法。

【五】、全校各年級班際球類比賽及各類體育競技實施辦法。

【六】、全校體育教材進度預定表。

【七】、學生體育成績標準及考核辦法。

(二)、委員任期學年。

貳、  會議:

本會議每學期舉行二次,第一次在開學前舉行,第二次在期末考前舉行,但必要時經體育組之請示,由主席隨時召開之。

參、  附則: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本會議研討通過後修改之。

(二)、本章程以經體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並呈請校長核准公佈實施。

(三)、體育組之職責:

【一】、擬定或修改體育各種規則。

【二】、擬定體育實施計畫。

【三】、擬定體育研究計畫。

【四】、擬定體育設施計畫。

【五】、編選體育課程教材。

【六】、編組及指導學生課外運動。

【七】、支配及管理運動場地及設備。

【八】、擬定各種運動競賽辦法。

【九】、籌辦全校運動會及體育表演會。

【十】、統計各項體育成績。

【十一】、擬定體育場所開放實施辦法。

【十二】、推行社會體育及參加各項體育活動。

【十三】、辦理工作成果報告。

【十四】、出席行政會議。

肆、本章程經校長許文光核准後,報陳縣府體健課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