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平南國中運動代表隊管理規則

一、本校視各項運動之需要得隨時組織各項運動代表隊並給予加強訓練。

二、凡本校學生,均有被選為代表隊隊員之義務及權利。

三、本校目前代表隊為:()田徑代表隊、()曲棍球代表隊。

四、凡學習意願低落,無運動道德或不服老師指導之學生,本校有權勒令退出代表隊資格。

五、全校各項體育代表隊隊員,由體育組選定之;凡代表隊成員需持家長同意書;但若因前述原因要求退訓,則不得異議。

六、被選為代表隊隊員後,必須按時出席練習,無論校內、校外皆應以學校榮譽為最高生活行為指導原則。

七、本校學生自行組隊或個別參加校外各項運動比賽時,需先知會體育組,以便提供相關支援。

八、代表隊員,如奉核准,因參加校外比賽無法出席上課或集會時,一律公假登記。

九、練習時間:

(一)以社團活動、週會及班會時間為主,其他練習時間以各代表隊教練視隊員需求而定。

    (二)寒暑假練習:由體育組擬定規定練習時間後,將辦法告知代表隊家長,並請家長督促子弟練習,在經費許可內,辦理集訓。

十、獎懲辦法:

(一)代表隊練習:每次確實點名,其勤除依本校學生出缺席相關規定登錄外亦列為體育精神之部份,並報請訓導處在學期末統一獎懲。

(二)凡參加社區及社會性比賽獲得「冠軍」者記「小功一次」,「亞季殿軍」者記「嘉獎二次」,其他優勝則記「嘉獎一次」,並依名次加體育成績。

(三)凡參加台北市區比賽獲得「冠軍」者記「小功二次」,「亞季殿軍」者記「小功一次」,其他優勝則記「嘉獎二次」,並依名次加體育成績。

(四)凡參加台灣地區或全國性比賽(代表台北市)獲得「冠軍」者記「大功一次」,「亞季殿軍」者記「小功二次」,其他優勝則記「小功一次」,並依名次加體育成績。

(五)體育組得依代表隊學生之獲獎及成績,協助其以運動績優甄試(選)保送入學高中(職)。

(六)代表隊教練依相關規定敘獎。

十一、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

十二、本規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