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平南國中運動代表隊管理規則
一、本校視各項運動之需要得隨時組織各項運動代表隊並給予加強訓練。
二、凡本校學生,均有被選為代表隊隊員之義務及權利。
三、本校目前代表隊為:(一)田徑代表隊、(二)曲棍球代表隊。
四、凡學習意願低落,無運動道德或不服
五、全校各項體育代表隊隊員,由體育組選定之;凡代表隊成員需持家長同意書;但若因前述原因要求退訓,則不得異議。
六、被選為代表隊隊員後,必須按時出席練習,無論校內、校外皆應以學校榮譽為最高生活行為指導原則。
七、本校學生自行組隊或個別參加校外各項運動比賽時,需先知會體育組,以便提供相關支援。
八、代表隊員,如奉核准,因參加校外比賽無法出席上課或集會時,一律公假登記。
九、練習時間:
(一)以社團活動、週會及班會時間為主,其他練習時間以各代表隊教練視隊員需求而定。
(二)寒暑假練習:由體育組擬定規定練習時間後,將辦法告知代表隊家長,並請家長督促子弟練習,在經費許可內,辦理集訓。
十、獎懲辦法:
(一)代表隊練習:每次確實點名,其勤惰除依本校學生出缺席相關規定登錄外亦列為體育精神之一部份,並報請訓導處在學期末統一獎懲。
(二)凡參加社區及社會性比賽獲得「冠軍」者記「小功一次」,「亞季殿軍」者記「嘉獎二次」,其他優勝則記「嘉獎一次」,並依名次加體育成績。
(三)凡參加台北市區比賽獲得「冠軍」者記「小功二次」,「亞季殿軍」者記「小功一次」,其他優勝則記「嘉獎二次」,並依名次加體育成績。
(四)凡參加台灣地區或全國性比賽(代表台北市)獲得「冠軍」者記「大功一次」,「亞季殿軍」者記「小功二次」,其他優勝則記「小功一次」,並依名次加體育成績。
(五)體育組得依代表隊學生之獲獎及成績,協助其以運動績優甄試(選)保送入學高中(職)。
(六)代表隊教練依相關規定敘獎。
十一、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
十二、本規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