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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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5年7月15日府政查字第1150190794號函辦理。 二、 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 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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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助理員 人事室 於 2026-07-21 12:50:33 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