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各級學校於實施游泳教學時,學生與教師(教練)之人數比例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5年7月7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50020218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游泳池管理規範」第13點規定略以,游泳池辦理游泳訓練班之學員教練人數比例規定,學員為七歲以下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五比一;學員為七歲至十歲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比一;學員為十歲以上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五比一。
三、為強化游泳教學安全,學校於實施游泳教學時之學生與教師(教練)之人數比例,雖得考量班級學生個別身心狀況及既有游泳能力,按游泳池管理規範之比例調整,惟於實際入水之學生與教師(教練)之人數比例,仍不得超過游泳池管理規範之比例規定。
|
體育組長 體育組長 於 2016-07-27 15:36:03 發布
|
回校務佈告欄 回學務處佈告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