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系統圖示 校務佈告欄 112學年度 第1 學期 2024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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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以臺教授國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2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16400E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現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為配合相關規定及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現職教師縣外介聘作業相關事宜及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之科、類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現職教師申請介聘積分採計項目及積分計算基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達成介聘之教師之聘任與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懲處及各該介聘失其效力之後續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四)、明定現職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及其例外規定;另配合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增
列現職教師申請介聘消極條件。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將「公立幼稚園」,修正為「公立幼兒園」。(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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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人事助理員 於 2015-03-04 11:00:49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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